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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動態(tài)
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來源:湖南鐵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3-07-15     點擊次數:1778次    返回列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特種氣瓶”指車用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和非重復充裝氣瓶等,其中低溫絕熱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的下限為0.2MPa)。
    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以及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三條  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經銷、使用和
檢驗等,均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四條  氣瓶產品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標準中應包括產品型式試驗的內容和要求。暫時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由制造企業(yè)采用或參照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訂企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需經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評審備案。
    第五條  研制、開發(fā)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品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要求,并按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授權的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定。經型式試驗技術評定合格的氣瓶,允許在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指定的范圍和規(guī)定時間內試用。試用期滿后,按程序辦理制造資格認可手續(xù)。
    第六條  進口氣瓶的管理按{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向我國出口氣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業(yè),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  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l6163—1996{瓶裝壓縮氣體分類)規(guī)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12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12,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第八條  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guī)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一般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特別情況者,按相應國家標準的具體規(guī)定。
 第九條  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12),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壓力的上限值。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盛裝有毒和劇毒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guī)定。
    盛裝混合氣體或未列入表2的其它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可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或參照本規(guī)程第5條辦理。
    第十條  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標準中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12L(含12L)以下為小容積,12L以上至100L(含100L)為中容積,100L以上為大容積。
    第十一條  盛裝毒性程度為有毒或劇毒的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易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壓裝置。    
    第十二條  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完整,以永久標記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應盡量采用機械方法打印鋼印標記。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guī)定。纖維纏繞氣瓶、低溫絕熱氣瓶和高強度鋼氣瓶的制造鋼印標記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位置上打鋼印的,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核準的方法和內容進行標注。
    氣瓶制造企業(yè)的代號和氣瓶注冊商標必須在制造許可證批準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必須符合GB7144—1999(氣瓶顏色標志)的規(guī)定,并在瓶體上以明顯字樣注明產權單位和充裝單位。盛裝未列入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氣體和混合氣體的氣瓶,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均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核準的方案。   
    第十四條  氣瓶警示標簽的式樣、制作方法及應用應符合GBl6804—1997《氣瓶警示標簽)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氣瓶的充裝單位對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檢驗負責,并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檢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氣瓶充裝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的種類和數量。
    第十六條  從本規(guī)程實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氣瓶的產權應為氣瓶充裝單位所有。已投入使用的氣瓶的產權如不屬于氣瓶充裝單位,宜將氣瓶產權轉為氣瓶充裝單位,或者由氣瓶產權人與氣瓶充裝單位辦理托管手續(xù)。
    第十七條  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改裝使用。
    第十八條  進口氣瓶的安全性能應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其中涉及氣瓶安全質量的關鍵項目,如:環(huán)境溫度、水壓試驗壓力、瓶體力學性能、無損檢測、水壓爆破試驗和各項型式試驗均不得低于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暫時沒有國家標準的氣瓶產品,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核準的要求檢驗。
    第十九條  進口氣瓶檢驗合格后,由檢驗單位逐只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氣瓶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應符合GB7144—1999(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
    第三章 材  料
    第二十條  制造氣瓶的主體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還應符合相關氣瓶產品標準對材料的要求。材料生產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合格,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并經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材料生產單位應在材料規(guī)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標志。氣瓶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購進氣瓶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生產單位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氣瓶制造單位應對所購得的氣瓶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
    瓶體材料還應滿足與所裝氣體相容性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及纏繞氣瓶鋼質內膽材料,必須是電爐或氧氣轉爐冶煉的鎮(zhèn)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yōu)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壓力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瓶體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qū)(見本規(guī)程附錄2(寒冷地區(qū)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及纖維纏繞氣瓶鋁合金內膽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二十三條  采用氣瓶國家標準規(guī)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試制氣瓶,材料生產丕業(yè)應按照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備案的企標或供貨技術條件供貨。氣瓶制造廠在向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提出試用申請后,按核準的數量試制氣瓶。
    第二十四條  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標準所列牌號,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據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據應不低于本規(guī)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企業(yè)應先進行冷熱力口工工藝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二十五條  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金屬材料進行化學成分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力學性能驗證檢驗,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無損檢測、低倍組織驗證檢查。
    對盛裝有應力腐蝕傾向氣體的鋼質氣瓶,應控制材料的實際抗拉強度不超過880MPa,實際屈強比不超過0。90。原材料無縫鋼管表面應采用超聲波進行無損檢測,瓶體表面不應有褶疊、分層、裂紋等缺陷存在。
    第四章設  計
    第二十六條  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氣瓶制造所采用的設計文件必須經審核批準。無縫氣瓶、焊接氣瓶和特種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制定全國通用的設計文件,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審批。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在總圖和瓶體部件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
│    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
│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
│    氣瓶設計審查批準專用章│
├─────────────┤
│    質技監(jiān)鍋局審字第XXX號 │
├─────────────┤
│    年    月    日        │
└─────────────┘
    第二十七條  氣瓶制造單位向審批機構提出審批申請時,應同時提交完整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應給出使用介質、工作溫度、工作壓力、容積、主要技術要求等;
    2.設計圖樣,應包括設計總圖、零部件圖、主要技術參數、技術要求;
    3.設計計算書,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確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選擇與依據、材料的選擇、安全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二十八條  確定氣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設計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經核準備案的企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纖維纏繞氣瓶的瓶體設計應采用應力分析設計方法。設計時,瓶體金屬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guī)定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的設計選用值與抗拉強度的比值,一般不大于表3的規(guī)定。特殊情況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三十條  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三十一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三十二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2.凸形底與簡體的連接部位應圓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簡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huán)殼與簡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簡體的連接應圓滑過渡。
    第三十三條  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huán)向焊縫不多于兩條。
    第三十四條  焊接氣瓶瓶體焊縫(包括縱向和環(huán)向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
    第三十五條  盛裝可燃氣體的纖維纏繞氣瓶應選用金屬材料內膽(鋼質或鋁合金)。纏繞纖維可選用玻璃纖維、芳綸纖維或碳纖維,可采用環(huán)向纏繞或全纏繞。
    第三十六條  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L的氣瓶,應配有固定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裝框架的氣瓶除外)。
    第三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改變原設計,應重新辦理設計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制  造
    第三十八條  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持有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項目和審批的設計文件制造氣瓶。
    第三十九條  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有關標準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內容和要求還應符合本規(guī)程
    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guī)定》。
    第四十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照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型式試驗技術評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1.改變原設計;
    2.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3.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第四十一條  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連續(xù)進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連續(xù)進行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纖維纏繞氣瓶的金屬內膽的分批,與本條第1款相同;成品瓶按同一規(guī)格、同一設計、同一制造工藝連續(xù)生產為條件分批。
    4.低溫絕熱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同一絕熱工藝為條件分批。
    5。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批量不得大于50只。特殊情況按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拔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藝驗證、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焊接氣瓶瓶體的縱、環(huán)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瓶閥閥座與瓶體的焊接,應盡量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guī)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且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  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規(guī)則)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焊接資格。
    第四十五條  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OC的室內進行。
    第四十六條  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經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不得再進行焊接工作,如再旋焊,必須重新進行熱處理。   
    第四十七條  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及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經評審備案的企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水壓爆破試驗宜采用自動記錄裝置,繪制出壓力——進水量曲線。
    第四十八條  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檢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四十九條  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六章  氣瓶附件
    第五十條  氣瓶附件包括氣瓶專用爆破片、安全閥、易熔合金塞、瓶閥、瓶帽、液位計、防震圈、緊急斷和充裝限位裝置等。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公布的目錄,列入制造許可證范圍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未列入制造許可證范圍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辦理安全注冊。
    第五十一條  氣瓶附件制造企業(yè)應保證其產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個檢驗日期。
    第五十二條  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所用材料既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公稱爆破壓力應為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
    6.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7.非重復充裝瓶閥必須采用不可拆卸方式與非重復充裝氣瓶裝配。
    8.瓶閥出廠時,應逐只出具合格證。
    第五十三條  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第五十四條  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
    3.無特殊要求的,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guī)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五十五條  防震圈的重量允差應不超過5%。
    第七章  充  裝
    第五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氣瓶充裝站應具備的規(guī)模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根據地方經濟情況確定。
    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fā)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fā)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yè)單位進行。
    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轄區(qū)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備案。
    第五十七條  充裝單位應符合相應的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氣瓶充裝有關規(guī)定,確保不錯裝、不超裝、不混裝和充裝質量的可追蹤檢查。
   充裝單位必須對充裝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本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第五十八條  氣瓶充裝實行年審制度。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每年對氣瓶充裝站進行一次年審。年審時,應對充裝站充裝工作的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對年審不合格的充裝站應警告或暫停充裝進行整頓,整頓合格后方可恢復充裝。對整頓不合格的,報請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取消充裝資格。充裝站換發(fā)注冊登記以年審為依據,對每年年審均合格的充裝站,可免予檢查直接換證。
    第五十九條  氣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充裝制度,氣瓶充裝單位只充裝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不得為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充裝氣瓶(連用氣瓶除外)。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確認瓶內氣體并做好記錄。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和改裝氣瓶.
    第六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在每只充氣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佃16804—1997(氣瓶警示標簽)
的警示標簽的充裝標簽。
    第六十一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對瓶內介質未確認的;   
    2.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3.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4.超過檢驗期限的;
    5.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檢驗的;
    6.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7.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或定期檢驗后的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
    第六十二條  永久氣體的充裝裝置,必須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的錯裝和防止不相容氣體的錯裝。充氣后在20℃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第六十三條  采用電解法制取氫、氧氣的充裝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定時測定氫、氧純度的制度,宜設置自動測定氫、氧濃度和超標報警的裝置。當氫氣中含氧或氧氣中含氫超過0.5%(體積比)時,嚴禁充裝,同時應查明原因。
    第六十四條  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必須分別符合表4或表5的規(guī)定。未列入表4和表5的其他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充裝系數按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或按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核準的充裝系數充裝。
    第六十五條  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
    1.實行充裝重量逐瓶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超量的氣瓶不準出廠。采用連續(xù)自動稱重進行充裝時,以抽檢替代逐瓶復驗,應有相應的抽檢制度,并經充裝注冊機構核準;
    2.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其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校驗,每班應對衡器進行一次核定。稱重衡器必須設有超裝警報或自動切斷氣源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車直接向氣瓶灌裝,不允許瓶對瓶直接倒氣;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氣瓶,發(fā)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5.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后復驗和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fā)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6.操作人員應相對穩(wěn)定,由企業(yè)考核后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第六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及其氣體經銷者,有責任配合氣瓶事故的調查,氣瓶充裝單位應承擔由于充裝不當造成的事故的相應責任。
    第八章定期檢驗
    第六十七條  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GBl2135—1999《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核準,取得資格證書。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氣瓶定期檢驗單位有效期滿當年2月底前向原發(fā)證機構提出換證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有效期滿后不得從事氣瓶定期檢驗。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進行資格考核,并取得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
    第六十八條  氣瓶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2.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六十九條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guī)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子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8334—1999的規(guī)定。
    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汽車報廢時,車用氣
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七十條  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檢驗:
    1.確認氣瓶內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
    2.毒性、易燃氣體瓶內的殘余氣體應回收,不得向大氣排放。
    3.易燃氣體氣瓶須經置換,液化石油氣瓶需經蒸汽吹掃,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否則,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七十一條  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檢驗中嚴禁對氣瓶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等。
    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本規(guī)程附錄1的規(guī)定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
    氣瓶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合格的氣瓶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應判廢。
    第七十二條  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1.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見附錄4),并通知氣瓶充裝單位。
    2.由氣瓶檢驗單位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為壓扁或將瓶體解剖。經地、
  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可指定檢驗單位,集中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七十三條  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氣瓶制造廠名稱或碼、瓶號、定期檢驗標準號、檢驗項目和檢驗結論。
    第七十四條  氣瓶檢驗單位應按照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要求,報告當年氣瓶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的安全技術狀況。
    第九章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
    第七十五條  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經銷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儲存、經銷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七十六條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固定。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乃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qū)、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車、船??繒r,駕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嚴禁運輸距離超過50km;
    10.充氣氣瓶的運輸應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例的規(guī)定;
    11.運輸企業(yè)應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駕駛員和押運員應會正確處理。
    第七十七條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第七十八條  氣瓶和瓶裝氣體的經銷,應遵守以下要求:
    1.經銷有制造許可證企業(yè)的合格氣瓶和氣體,不得經銷無證企業(yè)的產品或不合格氣瓶及不合格氣體;
    2.瓶裝氣體和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否則不得經銷;
    3.氣體充裝單位負責瓶裝氣體經銷單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過簽定合同或協議進
  行管理。    ·
    第七十九條  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采購和使用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yè)的合格產品,不使用超期未檢的氣瓶;
    2.使用者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氣;
    3.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
  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
  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線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夏季應防止曝曬;
    7.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孤;
    9.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0.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
  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一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2.液化石油氣瓶用戶及經銷者,嚴禁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嚴禁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3.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4.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氣瓶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程規(guī)定者,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八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備案。
    第八十三條  本規(guī)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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